通大中心教技〔2007〕14号


关于印发《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部、室、中心: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心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规定


抄报:周建忠副校长。


抄送:人事处。




南通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2007年12月20日印发(共印5份)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心劳务派遣用工主要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第三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许可范围内,通过人事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劳务派遣用工。被录用者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签订劳务合同。
第四条劳务派遣用工必须遵守国家的劳动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学校和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劳务派遣用工必须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业务技能不能满足本职工作者,限期学习,学习期满,经考核业务技能仍不能满足本职工作者,中心将通过人事处给予辞退。
第六条中心根据相关条例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劳务派遣用工给予奖励,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劳务派遣用工给予处分,对严重违纪的劳务派遣用工将通过人事处给予辞退。
第七条根据《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职工考核暂行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必须服从中心的轮岗安排,并加紧学习,尽快适应新岗位。
第八条劳务派遣用工享受所有国家法定节假日,不享受学校的寒暑假。国家法定假日的加班一般通过调休、补休冲抵,调休、补休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如确实无法调休、补休的,根据中心的相关规定给予补贴。事假可以用加、值班冲抵。
第九条劳务派遣用工的婚、丧、产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人事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劳务派遣用工如果辞职,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中心批准后,方可办理手续。如未经批准擅自离职,将根据用工合同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用工与中心职工同等享受中心福利。学校福利根据学校的统一规定执行,自辞职之日起不再享受中心的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