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大中心教技〔2006〕1号


关于印发《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教职工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教职工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经中心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一月六日




主题词: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抄报:周建忠副校长。



南通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2006年1月6日印发(共印20份)












南通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教职工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和督促广大教职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分配、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南通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暂行办法》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职工考核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根据岗位职责的要求,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对被考核人进行全面考核。


                   第二章考核范围与对象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中心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包括人才租赁、人事代理、临时聘用人员)。

  第四条见习期、试用期人员参加当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级,考核情况作为定职的依据。

  第五条当年度调入人员,参加当年度考核,并确定等级。

  第六条临时工参加民主测评。对临时工的考核另行安排。  

  第七条脱产攻读研究生人员及其他各类国内进修培训人员参加当年度考核,并确定考核等级,人员进修培训期间的表现情况由学习进修所在学校提供。


                   第三章考核内容与等级

  第八条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德”:主要考核教职工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以及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教职工的业务技术水平、各种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教职工工作态度、出勤情况、工作效率,以及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绩”:主要考核教职工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工作实绩。

其中:

  (一)业务和管理干部侧重考核:政治素质、全局观念、廉洁奉公、民主作风、专业水平、管理水平、科研成果、办事效率、服务态度等;

  (二)专业技术人员侧重考核: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专业水平、科研成果、教学质量、教学效果和工作效率等;

  (三)工勤人员侧重考核: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安全生产,为教学、科研及全校师生生活服务的实绩。

  第九条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优秀等级比例控制在科室参考人数的10%以内。


                    第四章考核组织

  第十条中心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由下列成员组成:丁卫泽、曹海林、涂中群、罗永平、吴祥辉、刘国民、冯愿、张小荣、丁叶林,负责组织中心的考核工作,确定考核等级。考核领导小组由曹海林同志担任组长。


                   第五章考核方法与程序

  第十一条教职工的考核,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总结述职

  在组织学习有关考核文件的基础上,每个教职工根据现工作岗位职责和实际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进行年度小结。小结内容应实事求是地总结成绩,同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按要求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民主评议考核

1、科室的考核由科室主任组织,中心分管领导参加。

2、教职工的民主评议以科室为单位组织;科室主任分别在科室和中心述职和测评。

3、在个人汇报年度总结的基础上,与会人员对每位同事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测评表由科室主任负责发放和收回。其中科室主任的测评表由分管领导负责发放和收回。

4、科室主任对所属每一位职工进行测评,科室主任和群众测评的权重各为50%,在此基础上形成“部门意见”和“建议考核等级”。  

5、对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其“部门意见”由所属科室研究确定,“建议考核等级”由人员所属科室研究后报中心考核领导小组,由考核领导小组确定;

6、科室主任的测评分三部分:群众测评、同级测评和分管领导测评,其权重分别为40%、30%、30%。

7、科室主任的同级测评表由考核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发放和收回。

  (三)确定考核结果

  考核领导小组在“部门意见”和“建议考核等级”的基础上,研究形成考核意见,并确定人员的年度考核等级。

  (四)公示考核结果

  考核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两个工作日。教职工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考核结果公示期内向考核领导小组提出复议。对考核领导小组的复议结果仍有异议者,可在考核领导小组复议结果形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校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归中心考核领导小组。本暂行办法中的条款如与上级有关新的文件精神相抵触,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