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校园电子邮箱管理办法

时间:2021-04-12浏览:3903

第一章

第一条为确保校园电子邮件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维护师生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南通大学校园电子邮箱(以下简称校园电子邮箱)是学校为师生和校内单位提供的电子邮件服务,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三条信息化中心是校园电子邮箱的管理运行部门,负责电子邮件系统运维、管理和服务工作,确保电子邮件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邮箱申请

第四条凡南通大学职工(含在编、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离退休等各类人员)和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在册学生均可申请开通一个且只能一个个人校园电子邮箱,校园邮箱免费使用。

第五条非学校在编或在册人员原则上不能使用校园电子邮箱,如确因工作需开通和使用的,应按规定办理校园电子邮箱的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六条校内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和使用部门公共邮箱,公共邮箱命名不能包含姓名等个人信息。公共邮箱的使用仅限于与本单位工作相关的业务或专项工作,禁止将其以任何形式转让给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

第七条学生校园电子邮箱的邮件名为其学号。教职工个人邮箱账号字段长2-16个字符,可以由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点(.)、减号(-)或下划线(_)组成。点(.)、减号(-)或下划线(_)不能放在开头或结尾,且不能连续出现。公共邮箱账号长3-16位,只能用英文字母命名。用户名不得使用带有侮辱、歧视、暴力、色情等违反道德、法律法规含义的字母、字符及数字组合。信息化中心接受针对上述情况的投诉,经确认后有权关闭相关用户校园电子邮箱服务。

第八条学校在职职工和学生邮箱申请采用网上申请方式,信息化中心在一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开通。邮箱命名遵循申请优先原则,对于重名者,后申请者不得与已有邮箱账号重名。

第三章邮箱使用

第九条对于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因主观或客观原因给邮件系统的正常运行带来不利影响或后果的用户,信息化中心有权采取相关措施,直至关闭其校园电子邮箱,终止其继续使用校园电子邮箱的资格。给国家、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用户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十条用户对电子邮件的内容拥有隐私权,未经用户本人许可,任何人不得阅读用户的电子邮件内容,应公安机关等执法机关要求的除外。

第十一条学校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师生提供本人校园电子邮箱的用户名和密码,信息化中心不得擅自修改用户校园邮箱密码。如因密码、手机等保管不善导致邮件等资料泄露或丢失等问题,用户应自行承担责任。如果用户对被盗邮箱不予处置,管理员有权冻结其邮箱账号。用户邮箱因故不能正常使用时,用户可通过智慧通大进行邮箱故障报修。校园电子邮箱密码遗失时,用户借助个人账户设置中绑定的手机号码自行设置新密码。

第十二条邮箱账号仅限本人使用,禁止将本人账号转借他人或借用他人账号,用户账号和密码由用户负责保管。

第十三条信息化中心对校园电子邮箱上所有服务将尽力维护其安全性及可用性,最大努力完善和提升服务,但对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或其它意外造成的数据丢失不承担责任,用户有责任自行定期备份重要数据。

第十四条不得利用电子邮件进行病毒传播等任何可能对互联网的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发现这种行为的用户,有义务向信息化中心进行举报。如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账号或账号出现安全漏洞的情况,应立即告知信息化中心。

第四章邮箱注销

第十五条在职教职工退休后,教职工校园电子邮箱账户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教职工办理离职手续(或博士后办理出站手续)后,校园网邮箱保留至当年年底,原则上过渡期结束后,原教职工校园电子邮箱账户注销。如有特殊工作需要,经申请审批后过渡期可再延迟一年。

第十七条因毕业、结业、肄业、退学的学生,校园电子邮箱账户将保留至当年年底,过渡期结束后,原学生校园电子邮箱账户注销。

第十八条已申请部门校园电子邮箱的单位如遇机构调整或专项工作结束应及时办理邮箱变更或注销手续,信息化中心有权对撤销建制的科室或部门的公共邮箱账号进行删除处理。

第五章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通大学电子邮箱管理规定》(通大教技〔201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