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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校园网管理办法

南通大学校园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12 预览次数:259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校园网管理和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校园网是指在南通大学校园范围内,由学校统一规划、投资建设的计算机互联网络,包括有线及无线网络。校园网是为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提供服务的重要基础设施,服务对象为校内各单位、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及其他驻校人员和单位等。

第三条 信息化中心负责校园网的规划设计、具体实施和组织协调,以及校园网基础设施的标准制定、规划、技术论证和审核;具体负责机房、弱电间、综合布线系统、有线无线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具体负责运营商在校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技术对接;具体负责校园网的日常管理、运行维护、咨询培训、用户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网络建设

第四条 校园网内所有网络资源(含弱电管井、光缆、网络设备、IP地址、域名等)为学校所有,信息化中心负责校园网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网络工程须向信息化中心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未经同意而自行布线施工、安装的网络设备,视为自建网络,不得接入校园网,信息化中心无责任解决其出现的网络故障。如因施工和使用造成原有网络设备、线缆损坏,对现有网络产生干扰和影响,将追究相应责任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六条 未经信息化中心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校园网延伸至校外或将校外网络引入至校内,不得利用校园网开展赢利性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任何数据业务运营商不得擅自进入校园内进行工程施工、开展网络服务业务。

第三章 IP地址管理

第七条 信息化中心负责学校IP地址、域名(ntu.edu.cn)及各部门二级域名的分配、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校园网用户默认采用自动分配IP地址,不得擅自将系统自动分配的IP地址改设成固定IP地址。如有特殊需求需要固定IP地址,须所在单位向信息化中心提出申请。

第九条 各单位及个人用户应严格遵守规定,严禁使用未经信息化中心授权的IP地址。对于私设IP地址或擅自更改IP地址者,一经发现,将立即停止其上网的权利直至补办完备相关手续。引起严重后果的,由当事人负责。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十条 校园网为师生提供与教学、科研和生活密切相关的网络资源访问环境。对于因应用P2P、视频、游戏、多线程下载等服务,长期大量占用出口带宽,影响他人正常网络应用的用户,将采取限制带宽和使用时段等措施。

第十一条 校园楼宇内信息点、无线AP、网络线路、布线槽、交换机等网络设施,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更换和损毁;不得改变其物理位置、形态和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和系统配置。如果损毁网络设施,须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校园无线网络是校园网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信息化中心统一规划和设计,校园内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架设无线AP设备,以避免由于无线通信设备间的互相干扰,影响校园无线网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五章 用户管理

第十三条 校园网上网实行实名认证制。所有用户须经过真实身份核验,凭学校分配的校园ID进行上网认证。

第十四条 校园网计费系统使用智慧校园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的账号和密码进行认证,用户账号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用系统推送至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其他在校人员如需使用校园网络,由管理部门在流程平台提出申请,信息化中心审批后开通,账号使用期限一般为一年,到期前需提交延期申请。

第十五条 校园网用户账号实行谁开户、谁负责的原则,用户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账号和密码,防止他人盗用后在网上进行非法活动,用户账号不得转借、转让给他人使用。如违反规定,造成的费用损失和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第六章 认证计费

第十六条 校园网用户主要分两大类:教职工用户和学生用户。教职工用户包括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人才租赁、劳务派遣、离退休、兼职教师等。学生用户包括本科生、博硕士研究生、留学生、成教学生及其他短期在校学习的学生。

第十七条 教职工用户免费使用校园网。教职工上网须选择校园网服务,每月无月租,不限时,上下行带宽上限为100Mb/s

第十八条 学生用户付费使用校园网。学生上网可自愿选择校园网服务或运营商增值服务。选择校园网服务月租费25/月,不限时,上下行带宽上限为4Mb/s,账号内余额低于25元将无法登录。运营商增值服务由用户自愿办理,无需在账号中充值,费用及带宽由各运营商确定。

第十九条 学生用户毕业离校、统一销户,余款退还至校园卡中,其他在校人员账号到期,账号销户,余额不退。 

第七章 安全防护

第二十条 校园网用户不得干扰其他用户正常上网、损坏网络基础设施;不得入侵未经授权的信息系统、复制篡改信息系统数据、恶意攻击网络设备;不得传播网络病毒;不得在校园网私设服务器。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和防范计算机病毒在校园网内的侵袭和传播。信息化中心负责对网络核心设备和重要信息系统的监控和安全防范,对网络病毒和攻击实施监控,并对各单位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二条 校园网用户需提高信息安全意识,做好计算机安全防护,防止泄露用户名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因个人密码泄漏导致的相关安全问题和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涉密计算机用户须明确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涉密工作条例,确保涉密计算机不以任何方式接入校园网络。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入网单位和个人,信息化中心将采取警告、停止网络连接、取消上网资格等措施。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将由学校保卫处和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校园网的所有用户有义务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信息安全监督检查,有义务配合为防范重大安全威胁而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通大学校园网教职工用户管理规定》(通大教技〔20073号)、《南通大学校园网络IP地址管理规定》(通大教技〔20075号)、《南通大学学生宿舍网络管理规定》(通大教技〔20134号)、《南通大学校园网学生用户管理办法》(通大教技〔201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