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鼓励激励机制,让能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干部得褒奖、有实惠、受重用,凝心聚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政干部鼓励激励突出增强政治自觉,教育引导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清正廉洁,把干事创业作为政治担当、价值追求、职责使命。
第三条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综合考评、注重实绩,突出重点、奖优奖勤,分级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全面推行设区市、省级机关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包括推进高质量发展、加强党的建设年度成效的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着重考核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完成年度重点目标任务情况。
对县(市、区,含国家级开发区),由设区市实施年度综合考核,省相关部门开展高质量发展监测评价。
根据年度综合考核结果,确定“一、二、三、四”四个等次。
第五条党政干部鼓励激励以年度综合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第六条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包括选树先进、选拔重用、考核奖励、关心爱护等。
第七条选树先进方面:
(一)按照35%的比例,对年度综合考核排序靠前的设区市和省级机关单位,确定为第一等次,由省委、省政府命名为“年度综合考核优秀市(单位)”。
(二)根据县(市、区)年度综合考核和高质量发展监测评价结果,每年由省委、省政府确定20个推进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市、区)”。
(三)根据县(市、区)年度综合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等情况,每年由省委、省政府确定20名优秀县(市、区)党政正职。
(四)做好“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先进工作者”等评选表彰工作,发挥榜样示范作用。
第八条选拔重用方面:
(一)坚持好干部标准,突出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二)对连续三年获得第一等次的设区市和省级机关单位,在干部选拔使用上优先考虑。
(三)确定为优秀县(市、区)党政正职的,或干部年度考核连续三年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优先提拔使用。
(四)对在加强党的建设、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者长期在基层一线、艰苦岗位埋头苦干、成绩显著,或者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五)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干部,可以按规定破格提拔使用。
第九条 考核奖励方面:
(一)按照年度综合考核等次,对设区市领导班子和省级机关单位分别核发奖金。适当拉开奖金级差。
对推进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市、区)”给予奖励。
(二)对在重点工作、重大项目建设和急难险重任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或者因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表彰、授奖的,可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三)建立年度考核奖正常增长机制。省级机关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具体奖励办法和奖金数额,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四)奖金分配方案由各地区各单位制定。分配方案应体现奖优奖勤,着力激励承担重要职责、工作表现优异、作出突出贡献的干部。奖金应发放到干部个人。
第十条关心爱护方面:
(一)全面落实县(市、区)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等制度。完善公务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探索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增长机制。
(二)大力开展干部教育培训,优先选送考核第一等次单位的干部、基层一线和艰苦岗位的干部参加各类培训。鼓励干部提升专业能力、参加在职学习,所在单位给予必要的支持。
(三)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应经常与干部开展谈心谈话,倾听干部心声,加强人文关怀,在政策范围内为干部排忧解难。
(四)加强机关文化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关爱干部身心健康,完善带薪休假、加班调休等制度。
(五)给基层干部更多理解和支持,在政策、待遇等方面给予倾斜,让他们安心、安身、安业。
(六)营造积极向上氛围,宣传推介先进典型,树立江苏干部良好形象。妥善应对、引导网络舆情等,对造谣中伤的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各地区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