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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意见

南通大学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4-28 预览次数:7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学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支持业务协同,提高科学决策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信息资源在深化改革和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信息资源,是指学校各二级单位在工作过程中收集、整理、更新和维护的各种业务数据的集合,包括依托信息系统直接产生的信息资源,以及在办理业务和事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资源。


第三条 本意见用于规范各单位间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单位信息资源和为其他单位提供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各单位编制信息资源目录,组织编制学校信息资源目录,并负责学校公共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数据平台)建设和运行。


各单位按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负责本单位与公共数据平台的联通,按照信息资源目录向公共数据平台提供共享的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从公共数据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五条 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需求导向。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依照其职能提出共享信息资源的需求,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的内容、范围、用途和方式等。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单位(以下统称提供单位)应及时向公共数据平台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二)统一标准。按照国家和学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进行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统筹建设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三)保障安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统筹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并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基于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创新管理和服务模式,提高信息化条件下的服务水平。


第二章 信息资源共享的要求


第七条 各单位编制、维护信息资源目录,并在有关规章制度作出修订或管理职能发生变化后及时更新本单位信息资源目录。凡不予共享的信息资源,须有相关政策法规依据。


第八条 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汇总形成学校信息资源目录,并建立目录更新机制。学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校级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各单位间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


第九条 人员信息、教务信息、学工信息、科研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是学校各单位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须接入公共数据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并在单位间实现无条件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协调相应信息系统主管单位负责编制并维护。


第三章 信息资源的提供与使用


第十条 公共数据平台是管理学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单位开展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制度和要求建设运行。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凡属于公共数据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各单位原则上不得要求师生重复提交。


第十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单位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单位所掌握信息一致。


第十三条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单位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


使用单位对从公共数据平台获取的信息,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责,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和用途。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向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反馈,由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向提供单位提出校核要求。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五条 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信息资源共享的统筹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督促检查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组织编制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评价办法,每年会同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对各单位提供和使用共享信息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报告,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七条 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推进信息资源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工作。


加强公共数据平台安全防护,切实保障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时的数据安全;提供单位和使用单位要加强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时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本单位对接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会同财务部门、采购部门建立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维经费协商机制,对各单位落实信息资源共享要求和网络安全要求的情况进行联合考核。凡不符合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前应预编形成项目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公共数据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验收要求。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并制定明确工作目标。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化工作办公室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


(一)未按要求编制或更新信息资源目录的;


(二)未向公共数据平台及时提供共享信息的;


(三)向公共数据平台提供的数据和本单位所掌握信息不一致,未及时更新数据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的;


(四)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需要以外目的的;


(五)违反本意见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未经同意,将学校或师生信息私自对外泄露的,学校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追究;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意见由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3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