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规章制度
--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科技工作管理及奖励条例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科技工作管理及奖励条例

发布时间:2016-12-12 预览次数:543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心科技管理工作,提高职工科研创新意识,促进中心事业发展,结合学校相关规定和中心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二)中心对本部门职工所获得与中心业务相关(注:指内容相关或方法相关,原则上立足于服务中心层面的工作)的科研(教研)项目和科研(教研)成果予以资助或奖励。项目或成果是否与中心业务相关由中心科技创新考评小组审定。


二、科技工作管理

(一)中心科技工作的日常管理由教育技术教研室负责。包括科技工作规划、计划的制定,科技任务的下达,科研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在研项目的检查和结题,科技工作的实施,科技成果的评估、验收、鉴定和发布,科研项目、论文、科技成果的登记,科技成果的转让,学术交流,科技工作的总结等。

(二)科技项目实行登记制度,在项目立项合同签署后的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向教育技术教研室递交项目批准书复印件(原件备查)、课题组(或项目组)成员名单排序及经费分担比例,以便归档、录入数据库,作为年度考核和计算科技工作量的依据。

(三)科研(教研)成果实行网上申报,成果主要完成人在取得成果后自行在绩效系统里及时填报。教育技术教研室根据佐证材料的原件进行审核,教育技术教研室负责成果数据的整理汇总,作为职工年度考核和计算科技工作量的依据。

(四)本年度承担的科技经费数是指本年度到达学校的实际到账经费,跨年度项目合同中所到达的经费作为当年的科技经费。

(五)科技项目执行情况的核查由各课题组组长或项目负责人负责。各课题组组长或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的研究进程计划及时完成研究的相关工作,并将项目的中期资料和结题资料及时提交教育技术教研室存档,以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六)由多人共同取得的科技成果、联合承担的科技项目,其参与人的排序和贡献比例,一般由主要完成人、课题组组长或者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向学校及中心申报。涉及二次分配的项目或成果,由项目或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在绩效系统里进行二次分配申报,并纳入年终绩效考核。


三、科技创新管理

(一)科技创新指中心教职工以个人或团体(团体中可含其他单位的个人)的名义,在业余时间或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针对中心(或与中心工作有关的)实际工作中的管理、技术等方面的问题,使用新思路、新方法和新技术而完成的创新项目,此项目对中心某一工作能起到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工作流程的效果。完成该项科技创新工作的个人或团体称为该项目的项目组。

(二)科技创新奖分为三个等级和金点子奖:一等奖的评比标准为:能产生很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很高的技术含量;在校内产生很大的影响,并能够很大的提升中心在学校中的地位和作用。二等奖的评比标准为:能产生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在校内产生较大的影响,并能够较大的提升中心在学校中的地位和作用。三等奖的评比标准为:能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在校内产生一定的影响,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中心在学校中的地位和作用。金点子奖的评比标准为:办法已被实施,有利于日常和管理工作的开展。评审时坚持标准,宁缺毋滥。

(三)中心成立科技创新考评小组,每两年组织一次考评。评审结果纳入年终绩效考核体系,奖励分值由项目组自行分配。

(四)学校、省、部级项目,不在中心科技创新奖评审之列。

(五)对获“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中心可择优推荐申报学校、省部级有关科技奖。


四、科技项目支持

(一)中心为各种纵向项目(包括校内基金项目)配套一定的研究经费。配套比例为:有项目经费的匹配50%,匹配经费总额不超过5000元/项。无项目经费的校级以上课题匹配经费为3000元/项,无项目经费的校级课题匹配经费为2000元/项。

(二)中心努力为科技创新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提供必要的支持。在科技工作中需要的设备和仪器,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可在全中心范围内进行调配。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必要的硬件投入等其他费用,项目组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在项目实施阶段向中心申请一定的资助费用。设备、仪器费不占用奖金额度。

(三)中心优先为有科研项目的职工提供参加学术性会议的机会。


五、科技奖励细则参照《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职工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六、附则

(一)本条例由教育技术教研室负责解释。

(二)本条例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科技工作管理及奖励条例》(通大中心教技〔2005〕6号、〔2005〕7号、〔2008〕7号、〔2011〕17号、〔2013〕3号)等文件自动失效。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参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