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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教职工进修暂行规定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教职工进修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6-11-30 预览次数:601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教职工进修条例



为了提高中心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中心的建设和发展,进一步使教职工进修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南通大学教职工进修暂行规定》,结合中心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本条例适用对象包括中心在职职工、人才租赁职工和劳务派遣用工。本条例所涉及的进修类型包括:学历(学位)进修、访问学者、岗位培训、从业资格证书学习和其它培训。进修分脱产、半脱产和不脱产三种形式。

二、所有要求进修的人员必须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进修类型、进修内容、进修形式等。教职工提出的岗位培训及其他培训申请,中心将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进修计划。

三、中心每年定期受理一次教职工下一年度的学历(学位)进修申请,并在学校人事处规定的人数范围内进行审批。

四、下列情况之一者两年内不得参加学历(学位)进修:

(一)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基本称职及以下者。

(二)工作中发生重大事故或二级以上教学事故者。

(三)不服从中心的工作安排,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

五、学历(学位)进修指标的审批原则

(一)申请者必须在本校工作满学校规定的服务期限,硕士学位人员获硕士学位后工作满三年。

(二)劳务派遣用工只能申请不脱产的学历进修或从业资格证书学习。

(三)优先考虑学科带头人、专业技术带头人、硕士生导师、优秀骨干教师、技术骨干等的进修申请。

(四)优先考虑博士学历(学位)进修申请。

(五)优先考虑工作急需专业人员的申请。

(六)同层次学历(学位)进修申请者根据工作表现和业绩,年终考核为优者优先。

六、未获得中心学历(学位)进修指标的教职工,愿意自费进行学历进修者,中心予以鼓励。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人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在申请中承诺个人自愿承担学历(学位)进修的各项费用,且今后不再申请同一层次的学历(学位)进修。

(二)学历(学位)进修必须是不脱产或半脱产形式,并保证学历(学位)进修期间能妥善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不得因学习而影响正常工作。

(三)前两年年度考核中被评为称职及以上,工作中未发生重大事故或二级以上教学事故者。

七、中心从部门发展基金中对获准自费学历(学位)进修的教职工参照学校标准给予补贴,补贴在取得学历(学位)后,凭正式发票从中心发展基金中限额报销。在进修期内,给予1000元以内的学习书籍费报销额度。享受中心补贴的自费学历(学位)进修的教职工必须参照学校合同格式与中心签订服务期限合同,服务期内调离南通大学,需按比例退还补贴。

八、中心积极支持教职工的博士学历(学位)进修,凡经中心批准博士学历(学位)进修者,中心按学制每年给予报销四次单程以及因公回校的车旅费和1000元以内的学习书籍费,车旅费标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九、参加中心报备的从业资格证书考试,中心将对获得资格证书的职工一次性补贴培训费、差旅费、考试费。(证书种类和管理另行规定)

十、脱产或半脱产学历(学位)的教职工在外学习期间必须与中心保持联系,每学期向中心领导汇报进修情况至少一次。所有进修职工需在中心至少作一次学术讲座。

十一、未经中心批准的任何形式的进修,中心不予承认,对影响正常工作者,中心将在向人事处报送的职工考勤中反映,并在年终考核时作为评定考核等级的重要参考。

十一、本条例未尽事宜参照人事处有关规定执行,本条例由中心教育技术教研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条例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原《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教职工进修条例》(通大中心教技〔2011〕16号)自动失效。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参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