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大学信息化中心党总支委员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中心各部室:
《南通大学信息化中心党总支委员会议议事规则》已由中心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中共南通大学信息化中心总支部委员会
2026年5月20日
南通大学信息化中心党总支委员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制定中国共产党南通大学信息化中心总支部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总支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总支委员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中心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中心各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总支委员会会议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中心党总支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中心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加强总支委员会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
2.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3.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中心党总支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师德师风、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加强对工会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以及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六)其他需要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由总支委员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总支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中心党总支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中心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中心党总支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中心班子其他成员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总支委员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总支委员会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总支委员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总支委员到会。总支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总支书记请假。不是总支委员的中心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会议。根据需要,中心党总支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总支委员会会议议题由中心党总支书记提出,也可以由总支委员提出建议、党总支书记确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中心党总支书记和相关总支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八条总支委员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党员大会、教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总支委员会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中心综合规划部,综合规划部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相关参会人员。总支委员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总支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条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总支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一条总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总支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总支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总支委员会会议决策的,中心党总支书记或者其他总支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总支委员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总支委员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部室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三条总支委员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总支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总支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总支委员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总支委员会汇报,中心综合规划部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总支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中心各部室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做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总支委员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七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十七条中心综合规划部负责总支委员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本规则由党总支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