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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推进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

江苏省推进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

发布时间:2018-06-20 预览次数:4409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干部能上能下机制,推动广大干部敢于担当、奋发有为,为实现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坚强保证,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重点解决党政领导干部能下问题,建立健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推动优者上、庸者下、劣者汰成为常态。

第三条推进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依规依纪、积极稳妥。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调整方式包括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等。对因健康原因调整以及涉及问责追责和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推进党政领导干部能下,主要依据领导干部政治表现认定结果,年度综合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领导干部不担当不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认定结果。

第六条依据政治表现认定结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认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有关领导干部,应予以调整。

(一)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四个意识”淡薄,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不坚决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思想滑坡,“四个自信”不坚定的。

(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选择性执行的。

(四)缺乏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对挑战政治底线的错误言论和不良风气听之任之、失职失责的。

(五)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五个必须”要求、搞“七个有之”等活动的。

第七条依据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认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应予以调整。

(一)在设区市年度综合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第四等次的。

(二)在省级机关部门年度综合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第四等次的。

(三)在设区市对县(市、区,含国家级开发区)年度综合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第四等次的。

第八条依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认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有关领导干部,应予以调整。

(一)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

(二)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第九条依据不担当不作为认定结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认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有关领导干部,应予以调整。

(一)推进本地区本单位改革不力,导致贻误工作、错失发展良机的。

(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不力,导致本地区本单位违规盲目举债问题严重,或新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事件的。

(三)脱贫攻坚工作不力,导致本地区本单位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目标任务未按时完成,虚报脱贫成效、贪占挪用扶贫资金等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

(四)生态环境保护不力,导致本地区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或发生重大环境事件,受到党中央、国务院批评或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

(五)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力,导致本地区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含2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不力,导致本地区本单位连续两年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

(七)其他不担当不作为问题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第十条依据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认定结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认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应予以调整。

(一)抓政治建设不力,本地区本单位忽视政治、淡化政治、削弱政治的现象比较突出的。

(二)党委(党组)领导和把关作用发挥不力,出现严重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选人用人问题突出,不正之风严重,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或维护组织人事纪律不力,连续发生或大面积发生违纪用人问题的。

(三)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比较突出的。

(五)其他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问题突出,或巡视巡察反馈意见整改不到位,经组织提醒、教育或函询、诫勉没有改正的。

第十一条省级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各设区市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出现第六条至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省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具体情形、认定结果、相关建议等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省委组织部。省委组织部进行认真审核,研究提出调整建议报省委审批,按照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职务;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第十三条坚持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相结合,对调整下来的干部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深入开展谈心谈话,给予关心帮助。加强跟踪了解,支持和鼓励他们放下包袱、奋发有为,在新岗位上履职尽责,发挥应有作用。干部调整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程序提拔任职。

第十四条各设区市、省级机关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干部能上能下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